【从业提醒】不要侵犯群众知情权
发布日期:2022年11月07日 来源: 阅读:1559

不要侵犯群众知情权
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,“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、政务、厂务、村(居)务等,侵犯群众知情权”,属情节较重及以上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处分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“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,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,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”,情节较重的,予以处分;情节严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。



特别提醒】

“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”是党章对党员提出的具体要求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,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、保障人民权益、激发人民创造活力,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”,“巩固基层政权,完善基层民主制度,保障人民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、监督权”。实行党务、政务、厂务、村(居)务等事务公开,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,置于群众监督之中,使人们了解权力运行的规定,看清权力运行的程序和结果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、监督权,对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,密切党群、干群关系,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,具有重要的意义。现实中,有些地方和部门单位,或工作粗枝大叶,或个中有猫腻,或干部私心作祟,不敢让群众知晓相关情况,把群众必须知道的一些事项隐藏起来。这是违纪行为,其侵害的是群众的民主权利。本条既适用于党组织,也适用于党员。除了党务、政务、厂务、村(居)务外,还存在学校校务公开、医院医务公开等事务公开制度,均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其内容、形式进行规范。如果不按规定公开,均属于侵犯群众知情权,需要追究党纪责任,可以依照规定追究党纪政务责任。此条违纪的构成要注意三点:一是应该公开而不公开的。二是后果情节属较重以上的。三是除了追究直接责任者,还要追究领导责任者。此条可以让监督堵住一些管理漏洞。


源 |《从政提醒》林广成 中国方正出版社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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